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區域名註冊規則

第1.6版

生效日期 2008年5月23日

引言

從一九九四年起,澳門大學為澳門社會提供澳門地區域名 — “.mo” 的管理及登記服務。

澳門地區域名註冊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旨在規範澳門地區域名“.mo”的註冊及運作。

第二條 有關域名註冊的資訊,會於澳門大學的網站(http://www.monic.net.mo) 內公佈。

第三條 澳門大學得按需要修訂本規則。新修訂的規則會於網站(http://www.monic.net.mo)公佈,並於公佈翌日起生效,所有註冊域名,包括如有關之申請、運作等,應遵守最新版本的規定,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章 資格要求及證明文件

第四條 欲註冊澳門地區域名的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者必須聲明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2. 申請者必須為已依據澳門法規在澳門登記的商業機構或組織,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 申請者須盡力確保主域名伺服器連續為其域名運作;
  4. 申請者須指派可代表其機構負責其域名的管理及域名伺服器的運作的一名行政人員及一名技術人員。

第五條 目前不接受以個人名義的域名註冊申請。

第六條 已經註冊第三層域名的澳門本地機構或組織,意即已在第二層域名(如 .COM.MO, .EDU.MO, .ORG.MO, .NET.MO, GOV.MO)下註冊域名的機構或組織,有權申請在“.MO”下註冊相同的域名,但短期域名除外。

第七條 證明文件

  1. 申請在“COM.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持有在澳門政府登記的商業登記或離岸機構登記或開業申報表;
  2. 申請在“NET.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持有在澳門政府登記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牌照或公用電信服務提供者牌照,或獲澳門政府授權管理澳門地區電信資源或互聯網資源的機構;
  3. 申請在“ORG..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持有在澳門政府登記的社團組織設立文件,或申請者為澳門政府部門;
  4. 申請在“EDU.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持有在澳門政府登記的教育機構准照,或經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為與教育有關的機構;
  5. 申請在“.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持有與其在申請註冊第三層域名時所須的證明文件;
  6. 如申請者欲申請的域名是按照其商標/服務標記/專利的名稱,必須持有在澳門政府登記的商標/服務標記/專利註冊證;
  7. 如申請者委托代表辦理申請域名註冊,或有關事宜,該代表必須持有該申請者的授權文件,授權文件須列明代表的代理內容和權限;

第八條 申請者必須備有所有規定的證明文件以備隨時檢查,或在接獲澳門大學的要求後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第三章 申請註冊域名

第九條 域名註冊申請以先到先得為原則,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申請者所申請的域名必須與其在澳門政府登記的機構或組織的名稱相符,或與其在澳門政府登記的商標/服務標記/專利註冊的名稱一致,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

  1. 申請者可在提交證明資料及說明理據的條件下,申請與其機構或組織之名稱相關、或具代表其機構或組織的域名;
  2. 倘申請者為政府部門或由澳門政府批准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亦得在上款的條件下,申請與其機構或組織之名稱相關、或具代表其機構或組織性質的域名;
  3. 如符合以上條件,該域名申請將於網站(http://www.monic.net.mo)之內公佈,公佈期為三十天,公眾無異議者,有關申請得被接納;
  4. 在公佈期內所產生之異議,得按其理據由澳門大學或交由域名申請者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 短期域名

  1. 申請在”ORG.MO”或”EDU.MO”下註冊短期域名的申請者,須為非牟利機構或組織;
  2. 申請者必須提交有關非牟利服務或活動之簡要說明,尤其有關目的及期限等內容;
  3. 短期域名在有關服務或活動完結後可被取消;
  4. 短期域名期限為期一年,並在具理據的情況下可予以續期。

第十三條 申請者可通過網站 (http://www.monic.net.mo) 填寫網上域名註冊申請表, 並於填寫申請表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澳門大學遞交以下文件及繳交域名註冊費:

  1. 機構有權限人士簽署及蓋章的確認書;
  2. 域名註冊申請表;
  3. 第四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及/或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要求的聲明書,相關最新近證明文件的影印本及相關資料。
  4. 逾期遞交以上要求文件或域名註冊費者,澳門大學有權取消其域名註冊申請,且無須作出通知。

第十四條 申請者得以郵遞或親自提交的方式,遞交域名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者須對其選擇的域名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者完成並遞交域名註冊申請表時,須保證其遞交資料的真確性,包括由其代表遞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者必須聲明確保其申請註冊的域名不損害任何第三者的利益且不會用作非法用途。

第十八條 假若申請不符合本規則要求或與相關法規抵觸,澳門大學有權拒絕有關域名註冊申請。

第四章 域名續期

第十九條 在域名註冊到期前,申請者可通過網站 (http://www.monic.net.mo) 填寫網上域名續期申請表,並於填表後五個工作日內遞交域名續期申請表、最新近證明文件的影印本及年費。

第二十條 假若申請者在域名註冊到期翌日仍未進行續期,澳門大學有權取消其域名註冊。

第五章 變更及註銷已註冊的域名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註銷已註冊的域名,或變更已註冊域名的資料,或申請其他與已註冊域名相關的事項,申請者必須遞交由該機構有權限人士簽署及蓋章的申請信。

第六章 費用

第二十二條 澳門大學是以非牟利為原則,提供有償服務,對每一個註冊的域名收取澳門幣二百元註冊費或年費。銀行的手續費由申請者支付。收費不設退款。

二十三條 註冊費或年費可以支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抬頭為「澳門大學」並在支票或銀行匯票後註明域名的名稱。收到款項後,澳門大學會處理有關申請。

第七章 域名組成及保留域名

第二十四條 域名以英文字母(A至Z,大小寫均可)、數字(0至9)及“-”組成,最長不超過六十三個字元。必須以英文字母或數字作開首及結尾,且第三個及第四個字元不能同時使用 “-”。

第二十五條 保留域名 保留域名包括以下類別:

  1. 所有單一字符的域名,包括單一英文字符 (A至Z) 、單一數字 (0 至 9)、單一連字符 (“-”);
  2. 所有由兩個字符組成的域名;
  3. 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即ICANN)所公佈的通用頂級域名及行業類別頂級域名;
  4. 由互聯網號碼分配機構(即IANA)所公佈的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5. 澳門城市或地區名稱的全稱或簡稱;
  6. 中國城市或地區名稱的全稱或簡稱(僅限於二層.mo域名) ;
  7. 技術術語 (如附錄 I) ;
  8. 其他保留域名 (如附錄 II) 。

於保留域名清單內的域名不會接受公眾註冊,除政府部門或由澳門政府批准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可在提交證明資料及/或說明理據下接受其註冊外。

保留域名清單會進行更新,澳門大學不保證在網上公佈的保留域名清單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受限制域名 如申請某些具有特殊意義的文字或組合模式的域名時,需要遞交相關部門發出的特別批准或證明文件。

第八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澳門大學不涉及任何因域名的註冊及/或運作所引起的一切爭議,且亦不會擔當調停人或仲裁人角色,有爭議的各方需自行處理爭議並承擔相關責任。爭議者可通過澳門政府核准的仲裁中心處理,並需遵從仲裁中心相關程序及裁決,同時當出現爭議時,爭議者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澳門大學。

第二十八條 澳門大學保留重新檢查該申請者所申請域名資格的權利。如發現申請者不具備申請該域名的資格,及/或當接到澳門政府司法機關或有權限部門要求時,在該申請者提供說明理由及/或提交證明資料後,澳門大學得停止或批准有關域名運作。

第二十九條 在任何的情況下,澳門大學不承擔任何因域名的爭議及/或運作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及不對任何經濟糾紛負責。

第三十條 本規則的最終決定權及解釋權屬於澳門大學,亦適用於本規則生效前正在處理之申請。

第三十一條 申請註冊域名的機構或組織可通過下列方式與澳門大學聯絡。

通訊地址:
澳門大學 - 中國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
銀禧樓一樓J118室
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抬頭請註明 “申請註冊澳門地區域名”
網址:http://www.monic.net.mo
電郵地址:domain_name_application@umac.mo
電話: (853) 8397 8637 / (853) 8397 8617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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